[公司变更劳动地点的法律依据]公司是否能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

时间 2023-08-02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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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能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

案件介绍:公司是否能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

李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贸易公司,李某与该贸易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门头沟店。2017年3月2日,贸易公司将李调整到朝阳门店工作,并明确告知李职务和工资没有变化。但李认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离其住所较远,不同意调动,拒绝工作。2017年3月25日,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一年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李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服,认为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应先与其协商,未经其同意应视为无效。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撤销贸易公司对李作出的《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并向李支付违法赔偿金。

根据 裁判结果:《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的必备条款之一。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就调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场所的争议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仅仅因为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现有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仍需依法与劳动者协商。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确有客观需要的,可以在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后,在不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该贸易公司在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就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劳动者工作岗位可随时调整工作地点的特点向李某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李某的常住地在门头沟区,贸易公司对李某工作地点变更、上下班时间延长造成的交通问题未说明解决办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商务公司与李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大致约定为“北京”,是对工作地点的不明确约定。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李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即贸易公司门头沟店应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对于住在门头沟地区的李来说,贸易公司将工作地点调整到朝阳区的做法导致李的通勤和时间大幅增加,这对李的生活产生了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贸易公司并未对李工作地点调整所造成的影响做出合理的补偿措施。以双方工作地点均为劳动合同中的“北京”为由,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确实不妥。李某虽未按要求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但李某的行为并非因公司随意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当行为而无故旷工。商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故应撤销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向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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