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注册“雄安新区”商标搭便车,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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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
案例介绍:三亚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注册商标众多,三亚市委、市***和海南省工商高度重视商标维权工作。
据悉,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三亚市***于2004年4月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从2005年6月开始,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的建设,各地发生了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的事件。被抢注的商标包括衣食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品类,将严重影响三亚的长远经济发展。2009年,得知“海棠湾”商标被注册后,三亚市委、市***和省工商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海棠湾”商标注册工作组,开展商标维权工作。一是代表三亚市***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情况报告,建议从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角度对注册商标进行复审;二是积极配合省工商局领导专程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总局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异议;三、制定“海棠湾”商标维权方案,指派专人协调,制定相关部门快速申报55个“海棠湾”商标注册;四是指导商标代理公司对已经初审公告并提前注册的“海棠湾”商标提出商标异议,从多方面积极开展商标维权工作。
2011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第一批10件已在初审阶段注册的“海棠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抢注人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抢注“海棠湾”商标属于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利用***部门宣传推广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及其开发项目的巨大影响力,先行申请注册多个“海棠湾”商标的行为,以及其无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并且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一中院原判,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棠湾”商标纠纷裁定。
律师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已将上述典型案例的观点归纳到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国家不支持抢占公共资源名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报注册
根据上述规定,恶意抢注“雄安新区”或者“雄安”商标,属于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申请可以被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是李健对“雄安新区”或“雄安”商标抢注合法性的解读。企业的发展还是要脚踏实地,靠新区名的抢注等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商标法》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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