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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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就业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劳动关系。
陆于2010年11月1日到某学院任教,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陆(编外人员)的待遇按照‘在编人员同岗位待遇’执行。经综合评估陆在聘用期间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学院决定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陆续签。陆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3月31日休病假,双方确认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终止,学院为陆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5月。陆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院支付2014年4月至5月的工资、赔偿金及节日奖金(端午节、国际劳动节),并确认2014年4月至5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原因:陆某与某学院确认两人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31日解除。虽然学院为陆缴纳社保的时间截止到2014年5月,但陆在此期间并未从事任何教学工作,仅凭社保缴纳记录不能认定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不能仅凭社保记录来确认劳动关系。
通常判断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搞清楚劳动者是否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此期间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从而综合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要搞清楚公司在2014年4-5月期间是否实际雇佣了劳动者,不能仅凭社保缴纳记录来认定。由于双方均确认陆在此期间未从事任何教学工作,故不能认定双方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要看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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