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已支付购房款 能否阻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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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第三人已支付购房款,能否阻却执行
方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蔡某与A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蔡某的申请,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作出(2011)闽经字第80-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大厦6、7、8、11、12、15、16、23、24、25层。因15楼4单元、5单元房产(以下简称争议房产)在被查封前已由方转让,并交付使用,方对案外人执行提出异议。2013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2-3号执行裁定,驳回方的异议。当事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认为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停止对争议财产的执行。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作为第三人无偿占有被执行人A公司的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根据二轻工业协会与A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号,A公司因受让A公司在二轻工业大厦项目中享有的49%权益,得到二轻工业大厦的第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层。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争议财产并无不当。青儿大厦土地使用权人青儿联合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未对案外人提起诉讼。甲方以被查封财产不是A公司财产,A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为由,请求撤销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方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能否阻却执行
至于方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碍执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将所有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拥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方起诉称已支付购房款150万元,已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要在保留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时一并付清,不符合上述“已付清全款”的要求。同时,方提供的甲公司出具给厦门二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房通知函》只能证明甲公司同意交付争议房产,但不足以证明方已实际占有该房产。诉讼中还明确,房产被查封时并未被实际占有和使用。因此,在方既未支付全部价款,也未实际占有争议财产的情况下,其对该财产的实体权利足以阻碍执行措施,进而请求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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