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购房款后迟迟不交房,是否构成违约行为】交付购房款后迟迟不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07-17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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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交付购房款后迟迟不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刘称:刘于2011年5月21日、7月5日、7月19日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2220万元。合同签订后,因涉案房屋尚未验收,且甲公司在与刘签订合同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导致甲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刘交付该房屋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刘多次催告,甲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刘,但至今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和产权登记。刘认为,甲公司拖延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恶意违约。除继续为刘办理产权登记,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刘可得利益的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依据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协助刘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逾期交房及产权登记延期的违约金.根据A公司与刘签订的《南山1910住宅房屋位置确认函》约定,刘应在签订本确认函的同时向A公司支付500万元房款,且刘的母亲王福兰在签订本确认函后代刘以转账方式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A公司认可上述事实。 能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该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业主应该如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刘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购房款,故双方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刘有权依据本合同向开发商追究逾期交房的责任。

其次,在刘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向刘交付房屋后协助刘办理产权登记,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金。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约定,按刘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为刘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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