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佣金如何支付

时间 2023-09-11 10:3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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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费支付引发纠纷

王在本市浦东新区新环西路有一套商品房。因为对地段和面积不满意,王打算先把房子卖了,再重新买一套。通过房产中介,王顺利找到了买卖双方,分别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号。由于王自己的原因,他突然取消了买卖的计划。在中介的帮助下,王先与买方解除合同,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经与买方结算,王与卖方协商取消《房屋买卖合同》。因中介声称按合同支付一个点的佣金,王与卖家私下协商解除合同,象征性支付一点违约金。卖家同意了。之后,中介要求王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3.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中介无权要求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王未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中介未充分履行居间义务。故居的人对合同的最终成立没有贡献,所以不允许索要佣金。但他们毕竟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可以依法主张必要的费用。

律师分析:居间合同纠纷分析

居间行为本身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的活动。中介可以带领客户签订合同,但不一定成功,法律也没有规定一旦进行居间,客户就必须签订合同。居间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当事人能否达成协议,而区分居间与居间成功的界限和标志也在于此。虽然王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号合同已经具备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但不影响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因此,本案并未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支付佣金的条件也未达到。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最终成立,中介可以不要求支付佣金,但毕竟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可以依法主张必要的费用。我们通常认为中介服务的成功不仅仅是合同的订立,还包括网签、税务审查、过户、交房、协助双方履行合同、履行告知、告知、保密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直至付清房款。更多合同纠纷,请咨询Fabon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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