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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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3月,郭与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余,总房款132万元。合同签订后,余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并搬至该房屋居住,但郭某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13年9月,郭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他的朋友李,并与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的房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房子已经过户,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余某起诉要求确认郭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到郭某名下。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串通起来共同实施已签订的合同,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无效。
本案中,郭某与李某约定的购房款远低于市场价,李某在购房前也未实地验房。郭、李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房屋交易的通常做法,双方的行为导致一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一方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房屋将恢复到郭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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