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罪判刑》家中遭“准女婿”盗窃,深入解剖盗窃罪

时间 2023-09-15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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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嘉兴海宁发生了一起盗窃案。马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家中保险柜内的金项链被盗,但保险柜内其他贵重物品安然无恙。警方调查后发现,保险柜是用钥匙打开的,很可能是家里熟悉的人拿的,但报案人钱说问过家里人,没拿。经民警询问,钱某交代,他认识保险柜和准女婿李某,两人平时住在一起。出于对女婿的信任,他没有怀疑他。钱某虽然对李某保持着绝对的信任,但民警并不这么看,于是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钱某,并打算传唤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此时,钱某突然到派出所要求撤案,声称自己捡到了金项链。民警见钱某似乎有所隐瞒,其提供的金项链与报案时的描述有出入,立即传唤李某。经查明,李是在一个偶然的情况下从女友那里知道保险柜的。当大家都不在时,他翻出保险箱的钥匙,偷了里面的一条金项链。卖掉后偿还了之前欠下的高利贷,涉及近两万元。李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

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第2款。非法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并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八条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并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某盗窃价值2万元的金项链,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的标准,明显构成盗窃罪。李盗窃他人住宅虽不属于非法进入,但不能认定为入室盗窃。这个罪的关键点是准女婿是不是家属?有必要比较一下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一般来说,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所以对于家庭成员,如果简单理解为直系血亲或者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就纳入了近亲属,这就使得家庭成员在本法中是多余的,所以这里的家庭成员的含义应该是在一个生活住处长期共同生活的群体中的一员。

经分析,李长期与钱某家生活在一起,在钱某的谅解下,可以适用“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规定。但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钱是否真的原谅了李还不能确定,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案件。即使了解,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李是初犯,且数额不大,一般律师可以从这一点上为自己争取清白。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保护利益,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是不可能轻易结案的,因为其危害性已经上升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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