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盗窃罪哪种判刑严重|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怎么判?

时间 2023-08-17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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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男,满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文化程度大专。他是宁城卫生院职工,户籍在宁城县社区居委会XXX组。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在下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一案。2017年12月1日,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的,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被执行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郑提出上诉。2019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报请本院依法核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现已完成。

经审查,确认被告人郑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XX物流园租用一家名为“XX汽车”的店铺,与被害人李某佳(38岁)为朋友关系。2016年11月13日19时许,李某佳驾驶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京号到辽宁建平县XXX村XXX路东侧加油站时,陈某购买汽油,继续行至建平县XXX镇XXX村路边时,用汽油点燃擦过血的床单等物品。途中,郑扔掉了作案用的尖刀。14日上午,他们驾车来到辽宁省北票市XXX乡XXX村后山上,将李某佳的尸体焚烧后掩埋。

郑某将李某佳杀害后,将李某佳现金3000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三星手机一部据为己有。11月14日,郑和到达辽宁沈阳。郑指使从李的账号622845189600113668中提取人民币55645.60元(含手续费245.6元)。15日,郑通过网络发布销售路虎揽胜越野车信息。16日,郑、乘车返回辽宁建平县。郑某前妻蔡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明知郑某是犯罪分子,仍为郑某订房间、提供衣物。17日,郑将尼桑轩逸轿车停放在建平县医院门前,通知租赁公司前来取车,然后与驾驶路虎揽胜返回沈阳。郑伪造机动车登记证明,与共同伪造借款合同、借据等车辆销售资料。经张某某、王某佳居间介绍,郑某于18日晚在沈阳XXX宾馆将揽胜质押给刘某、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乙等人通过转账至银行卡的方式支付郑某78万元。将上述钱款全部取出,交给郑,郑用22万元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和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19日,郑、分别驾驶本田轿车和丰田凯美瑞轿车返回宁城县XX镇。郑将本田轿车一辆及现金40万元送给蔡,蔡将全部钱款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及信用卡消费。同月21日,郑某、陈某乘坐丰田凯美瑞逃往福建省龙岩市。郑某联系同案被告人冯某(已判刑)。冯某明知郑某、陈某为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庇护,为郑某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并帮助郑某、陈某藏匿。同年11月25日,公安人员从蔡处查获一辆本田轿车和一部华为手机。12月7日,公安人员在龙岩市XXX区XXX大厦XXX室将郑、冯抓获,并从郑身上查获黑色丰田凯美瑞一辆、现金4.4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三星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乐视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20余张。公安人员扣留张某某中介费6.9万元;王某佳未婚妻李某返还中介费5万元。经鉴定,北京路虎揽胜价值为155565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冒用被害人李某佳的名义,利用李某佳手机内的微信账号与李某佳的朋友李某兵取得联系,企图以借钱的名义骗取李某兵25万元。李某兵在要求来电确认时被郑某挂断,因怀疑回拨李某佳手机,故未向郑某提供的账户汇款。

上述事实包括被告人郑某辨认的被害人李某佳的尸体、从尸体被毛处检出的李某佳与郑某的混合遗传物质、郑某门店铺卧室内多处检出的李某佳的血液、含有李某佳与郑某混合基因分型的一处血液、郑某租用的日产轩逸轿车后备箱内检出的李某佳的血液、驾驶座外检出的郑某的血液。从郑某藏匿处起获的李某佳三星手机、卡地亚手表、银行卡十余张,从王某毅处起获的李某佳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李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手机通话清单、张某某、刘某手机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胡某、王某兵、王某丁、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兵的陈述;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笔录;郑某店铺附近的监控录像、沈阳XXX酒店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刘某手机录制的买车视频;对同案被告人蔡某、冯某的供述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也供认不讳。足以辨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盗窃被害人李某佳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郑某持刀刺向被害人李某佳数十次,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0条第(1)项,决定如下:

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死刑,剥夺***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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