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共享单车是侵占还是盗窃]北京一男子非法占有共享汽车,构成盗窃罪?

时间 2023-08-24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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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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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包某是北京望京某小区保安,小学文化。今年5月10日上午,包某在小区内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便产生了将车偷为己用的想法。他始终没有关闭副驾驶位置的玻璃,把手伸进车内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后,他把车开到了一片空地上。之后,他将车身上的二维码取下,用壁纸刀剪断绑在钥匙上的钢丝,将钥匙带走。此后三天,包某驾驶车辆多次前往朝阳、通州、海淀等地。据了解,包某所拥有的车辆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投入运营的。5月10日下午,工作人员发现车辆处于非运营状态,但GPS显示车辆一直在移动,因此判断有人在使用车辆,怀疑是被盗车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寻找车辆的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再次移动,位于香山路附近,沿五环向东行驶。最终,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围空间发现了该车辆,当场抓获包某,并立即报警。

北京首例盗窃共享汽车案日前宣判。18岁的保安鲍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如何看待这一男子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盗窃公私财物的第二百六十四条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将《三十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转移他人占有的财产以和平方式拥有。

1.行为对象: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的财产

不能成为盗窃对象的物品:在刑法理论中,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有些物品由于立法原因或者物品本身的性质而不能成为盗窃对象。比如刑法特别规定的物品,没有财产价值的物品。

2.行为方式:违背受害人意愿,以和平方式(非暴力、非胁迫等方式)转移财产占有。醉酒后偷窃是抢劫;醉酒后偷窃是盗窃;非常轻微的暴力被视为和平手段。

3.主观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以毁坏为目的的盗窃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

(2

2.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是指行为人将其财产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排除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律师的观点

本案中,涉案汽车为共享汽车,车外的二维码标志和车内固定的钥匙是其运营者在他人使用时对汽车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条件。包某将车身上的二维码取下,剪断钢丝绳,拿走车钥匙,将车移交给运营方管控。这说明他以和平方式违背了受害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意愿,转移了共享汽车的占有权。包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他也实现了车辆的价值。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包某把手伸进车里去开门。进入车内后,他把车开到了一片空地上。此时他的行为使被害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共享汽车处于现实紧急的危险状态,是盗窃的开始。后来他撕掉二维码,割断钢丝绳拿走车钥匙时,是包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这是盗窃的既遂。

因此,本案中,鲍构成盗窃罪(既遂)。

目前,自行车共享和汽车共享越来越受欢迎,这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使一些人有非法占有和犯罪的意图。作为公众,你在享受别人提供的服务时,应该遵守法律;作为服务者,要加强防范,避免为他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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