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佣金不返还什么罪名]最终未买房,能收取佣金吗?

时间 2023-08-24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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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最终未买房,能收取佣金吗

2014年6月,王委托某房地产公司看房,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房屋,应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3%”;“甲方自乙方提供的房屋看房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或通过其他方(无论是其他房屋中介还是个人)与乙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交易的,视为本次中介成功,甲方将构成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如购买房产,甲方除支付正常服务费外,还应支付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本协议所指的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人、亲属、朋友、同事及能证明隶属关系的单位随后,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王某介绍房屋,包括涉案房屋,但最终由王某的丈夫宋某通过B中介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知道上述购房事实后,因提成问题与王发生纠纷。

合议庭意见:驳回居间人诉讼请求

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了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可主张必要费用

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将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便于交易后获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成立合同的,居间人的报酬由合同当事人平等承担。

由此我们知道,中介要获得佣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中介的介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两者都具备,客户才有支付佣金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通过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该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但王某并未通过其居间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故某房地产公司不能要求王某支付佣金。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订立合同的,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中介活动费用是中介人在促进合同成立的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不同于报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可以根据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实际费用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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