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一方违约该如何处理

时间 2023-10-10 10:1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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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被起诉解约

2013年5月10日,原告张、与被告徐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协议,约定被告将光泽县航川镇中山路xX号xxX房出售给两原告。该房产的交易价格为26万元,被告将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该房产交付给两原告。签订合同当天,两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2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被告未按时向两原告交付房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产价款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于被告在此之前已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该房产无法过户至两原告名下,故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产交易无法完成。所以要求如下:1。解除原告张、被告徐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合同;2.判令被告徐将购房款12万元返还原告张、

但被告认为,原告未先履行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配合两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两原告在向被告支付首笔房款后,以房产不能过户为由,拒绝支付购房尾款并接管房屋。两原告中途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有效违约应退还房款

一、解除原告张、被告徐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合同。

二。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购房款12万元返还原告张、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合同生效要件及违约返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张、被告徐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诉讼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因此两原告均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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