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 请求过户房产不予支持
时间 2023-10-06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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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祖某支付袁某15万元在袁某处购房。如果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的房款返还给祖某,祖某就不再购买该房产。当天,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之后,袁每月向祖支付6000元,为期6个月。现祖诉至法院要求袁交付该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担心袁到期无法偿还,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每月支付6000元是为了支付袁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袁每月给祖某汇款6000元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不支持祖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本协议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流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条款无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况,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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