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双方合同违约怎么办

时间 2023-10-06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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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诉至法庭

2013年3月2日,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公司(甲方)与被告石某(乙方)签订蓝色港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工程进行维护、维修、服务和管理;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房屋交付时首次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以后每季度交纳一次,交费期满前十五天内一次性交纳,其中住宅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受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气(煤)费、房租等代收代付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质量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如甲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付款,甲方有权通过法院强制追偿。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1日的物业管理费,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截至2017年4月12日,被告欠物业管理费共计4490.64元。原告通过公告的方式上诉无果,于是变成了诉讼。

法院判决:业主依约补交物业费依法支付违约金

1.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的物业管理费4490.64元及违约金808.32元,共计5298.96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57元,被告石某承担25元。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业主说物业违约要拿出证据才行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于2013年3月2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原告和被告均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合同。被告已实际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被告主张原告在房屋漏水、社区卫生、停车、服务态度等方面未提供优质服务,不是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未退还其天然气开户费,但无证据证明或原告承认,不予支持。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按每天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该比例过分高于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造成的损失。被告请求本院减少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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