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加工毒鱼翅 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时间 2023-09-06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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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非法使用添加剂和化学药品加工鱼翅

2016年6月,李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某小区租住民房,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合格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开办鱼翅加工厂。在加工鱼翅的过程中,每天将鱼翅浸泡在工业双氧水等混合溶液中,直到第二天早上。加工后的鱼翅再由李运到郑州某大型淡水市场销售。至2017年2月立案,现场查扣鱼翅原料、半成品、成品十吨。经鉴定,总价值20万元,还有工业双氧水、氨水等。

法院判决: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

原因:李某佳违反国家食品卫生规定,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外销售。李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律师说法:把握鉴定程序,减少涉案金额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设鱼翅加工品,已涉嫌违法。同时,李在生产鱼翅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工业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将这些加工后的有毒鱼翅销往市场。李在鱼翅加工全过程中多次使用上述有毒有害原料。此次查获的毒鱼翅中,经鉴定,总价值高达20万。情节严重的,依法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看涉及金额。金额越多,处罚越重。作为被告,我们应该关注鉴定程序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向法院保证今后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考虑到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断。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2号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婴幼儿食品;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毒性强或者含量高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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