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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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2013年5月15日,某公司与何某签订《成衣加工合同》文案,约定何某为某公司加工以下三种成衣:(1)NK-74A 123件,加工单价72元,总价8856元;(2)NK-74B型号434件,加工单价56元,总价24304元;(3)型号NK-74C 347件,加工单价55元,总价19085元;以上价格共计52245元。此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发货至仓库,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日。2013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3日、7月5日,某公司分四次将合同项下的原材料交付给何某。合同履行过程中,何某按合同约定对成衣进行了加工,但双方未重新约定成衣的交付时间。某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合同解除。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的《成衣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以信函方式要求确认与何某解除加工合同。其在庭审中称,即使法院拒绝确权函,也要求解除与何某的加工合同。在庭审中,何某还称,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左右通知何某带回原辅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甲公司与何某之间存在加工关系,甲公司作为租用人可以随时撤销本案涉案的3360010。何某的辩解是没有收到某公司的公函,不同意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成衣加工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公司与何某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确认某公司已与何某解除加工合同。现某公司函告何某解除加工合同。根据上述法律,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定作人无权对是否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某公司发函给何某时即被撤销,但定作人公司有义务赔偿给定作人何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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