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方拖欠定作款 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适格原告

时间 2023-08-30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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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定作方拖欠定作款

从2014年4月开始,A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有长期的定制加工业务,交易模式是A公司向B公司发出报价,然后B公司在“确认”一栏签署报价并寄回。之后,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实际完成了上述加工项目。2015年7月10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结算方案》。该结算方案中的项目名称与A公司和B公司的报价一致,确认B方案中B公司尚欠3209932元。之后,A公司给B公司开具了发票,但B公司至今未付款。B公司确认A公司提供的报价中的项目与《结算方案》中的工程项目一致。B公司至今未向C公司支付任何费用。B公司辩称,涉案货物由C公司制造,货物制造后由C公司和B公司结算,C公司和B公司是合同主体,A公司不是适格主体。

法院判决:支付定作款

法院认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报价,明确写明了交易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以及甲公司的名称、账号、联系人,也表明报价经乙公司确认后,甲公司将按其执行。按照要约的法律特征,乙公司签字确认报价的行为构成承诺,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成立,乙公司辩称实际生产工作由丙公司完成,故丙公司为合同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将工作交给其子公司丙公司,但丙公司从来不是合同主体,甲公司对丙公司所做的工作向乙公司负责,无论丙公司是否特别出具《结算方案》,都不会影响甲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对于丙公司的工作,乙公司接受了丙公司交付的固定作物,从未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且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付款,两次确认结算,均表示认可丙公司的工作成果.综上,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固定金额3209932元。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合同款,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收取逾期违约金,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示接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受这种意思表示的约束。”

本案中,甲公司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向乙公司出具了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明了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甲公司的名称、账号、联系人,并表示经乙公司确认后,甲公司将按照该报价单进行处理,该报价单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乙公司在该报价单上的签名构成承诺, 所以报价中涉及的合同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成立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只对双方有约束力。 虽然实际加工工作由第三方丙公司完成,但承包人将其工作移交给第三方并未突破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相对性,甲公司仍是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合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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