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 谁是适格被告

时间 2023-09-16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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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注销

2005年3月18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为租赁合同),刘某租用洗浴园5年。刘每年向某公司支付租金18万元,约定第一年租金于2005年5月1日前支付,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租金于每年2月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2005年至2008年四年间,刘应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租金72万元。然而,刘只向某公司支付了56.2万元的租金。2009年2月1日后,刘以某公司提供的管道漏水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营为由,停止支付租金。由于刘停止支付租金,2009年5月20日,某公司向刘发出通知,告知其刘未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的事实,并通知其到财务部结算。2009年6月30日,某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刘某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009年7月1日,某公司将原出租给刘的3楼、1楼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

2001年4月2日,经市***批准,撤销了某公司等5家企业的法人资格,进行了重组合并,使其成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原债权债务全部由某公司承担。2009年4月22日,某某公司注销了包括某公司在内的6家法人企业。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某公司改制后已注销,其原有债权债务由XXX公司承担,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XXX公司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刘某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但自2006年合同签订后,刘某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经某公司催告,刘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刘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某公司向刘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有法律效力。本法院确认了这一点。刘列举了某公司提供的管道漏水等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行。拒交房租。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故刘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谁是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刘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刘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某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由于某某公司已被注销,其原有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承担,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承担,即现在的某某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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