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方将工作交给第三人 定作方不支付费用是违约吗

时间 2023-08-26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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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加工方将工作交给第三人

乙公司(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某酒店裙楼楼顶发布户外广告,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广告批准文号、产品许可证、彩色效果图、相关产品数据及审批所需资料;广告总价49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245000元,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支付欠款的5%作为违约金。签订合同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发布上述广告,广告总价47万元。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广告费,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终止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之后,B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给A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有效。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是承包人,A公司是租用人。因此,在B公司收到A公司的解约函时,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即终止。在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自己完成工作的义务。未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承包的工作交给第三方,甲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甲公司虽然没有以乙公司将承包的工作交给第三方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在乙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时,仍可作为抗辩理由。甲公司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本院采纳。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定作方不支付费用是违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将其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乙公司违反双方约定,在未经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乙公司承包的广告工作交由第三方即丙公司完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费用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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