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

时间 2023-08-29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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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2014年7月26日,梁在其经营场所与潘签订合同协议。潘某为梁某家定制地柜、吊柜、衣柜、电脑桌、酒柜、电视柜、鞋柜、床等家具,与潘某员工签订合同《定制家居测量定购预约单》,约定费用共计41500元。潘在预订单上盖了专用章。后潘某收受梁某支付的全部钱款,共计41500元。涉案家具设计、材料、图纸、板材均由潘提供给梁。由于生产速度慢,潘向其他品牌制造商订购。潘某派人到梁某家安装家具后,2015年1月家具安装完毕后,同年6月发现家具存在木板变形、扭曲等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返还定作款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承包人将其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潘在未经梁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工作交给其他厂家,潘提供给梁的家具不是约定的品牌产品。潘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梁某可要求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潘某应向梁某返还家具定制费41500元。至于梁主张重新装修家具的合理费用为15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梁可在费用发生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将其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梁与潘签订的家具加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潘违反双方约定,未经梁同意,将其承包的家具加工工作交由其他厂家加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潘应对第三方交付给梁的家具质量负责。而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只对双方有约束力。承揽人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并未突破定作人梁与定作人潘之间的合同相对性,潘仍是定作人梁主张违约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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