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被告增加诉讼请求』离婚诉讼已判离,还能否上诉增加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被告增加诉讼请求」】离婚诉讼已经判决,但还可以上诉增加诉讼请求吗?]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高发生离婚纠纷,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李某1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重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财产分割(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够有利于较弱一方的孩子);
2.向法院申请查明已婚女子姓名(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支付宝、花呗)等。具体账户明细为准,向法院申请返还令;
三、求婚,女方给孩子压岁钱,共计2万元,要求其返还;
四、不分割丧葬费35000元;
动词(verb的缩写)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费用。理由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公。
高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夫妻关系;
2.已婚儿子李某2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3.依法分割位于于洪区的房产及共同存款(具体金额有待查询);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一单位职工,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近年来,被告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但原告离家另租房子。经济上,被告无缘无故对原告没有基本的信任。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要求作出判决。庭审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一条金项链和一只耳环。
李某1在一审法院辩称,双方协议离婚,被告要求直接抚养已婚子女,原告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现在原告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婚后双方共同借款购买位于沈阳于洪区的房产一套(产权证编号;建筑面积69.85平方米;注册车主高某、李某1名;常见;)一个地方。庭审中,经双方一致确认,该房产目前价值为8000元/,抵押贷款115247.95元尚未偿还。此外,截至庭审,被告银行存款余额为157462.81元。此外,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的哥哥李鲲鹏向双方借款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1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准予原告离婚请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李某2、已婚子女已满8周岁。经法院征求本人意见,他愿意与被告人李某1同住。根据双方抚养条件及被抚养人李某2的意见,确定已婚儿子李某2由被告直接抚养。根据原告的收入和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位于于洪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确认,该房产总价值为558,800元(69.85平方米 8,000元/平方米),扣除未偿还贷款后,房产净值为443,552.05元(558,800元-115,247.95元)。因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原告同意,故认定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分割款221776元。此外,被告名下尚有存款人民币157462.81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均分。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定金分割款78731元。关于被告的哥哥李鲲鹏所欠的4万元债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分。关于被告辩称已偿还1万元,剩余3万元,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还款事实,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4万元债权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平分。关于原告要求返还金耳环、耳环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返还,故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第1085条、第1087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高与被告李离婚;二。已婚儿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直接抚养,原告高某从2021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月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房产归被告人李某1所有,被告人李某1所欠抵押贷款115247.95元负责偿还;被告李某1给付原告高某房产份额及连带定金300507元;四。夫妻共同债权(李鲲鹏所欠)4万元,原告高、被告李1各得2万元;5.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1将一条金项链和一只耳环返还原告高某;不及物动词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至650元,双方各承担325元。
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重新分割财产的上诉主张,经调查,一审法院依据涉案房屋单价和双方在开庭时一致认可的共同存款数额,作出了此判决。关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支付宝、花呗等。且孩子的压岁钱及丧葬费35000元未分割,经查,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未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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