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讨信用卡透支未还款能否将持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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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由信用卡透支未还款引发的赔偿问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称,被告周于2006年2月13日向原告牡丹信用卡部申请牡丹信用卡,黄是周的妻子,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人。被告人周收卡后,于2006年6月20日使用其信用卡透支,于2007年5月17日透支本金4904.16元。
原告在持卡人透支逾期后多次追偿,但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返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其妻黄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黄某虽是周某的妻子,但对周某何时向银行申请牡丹信用卡、存多少钱、收多少钱、透支多少钱并不清楚。故透支款应由周返还,无需对银行出示的书证进行质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银行。关于周,他既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作出书面答复。
法院裁判:银行追讨信用卡透支未还款不能将持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130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第60条第1款、第107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周返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4904.16元,利息814.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07年5月17日,以后另行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对被告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负担。
律师说法:银行追讨信用卡透支未还款能否将持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某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黄某虽是周某的妻子,但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时没有黄某的签名,也没有约定透支款由妻子黄某偿还,更没有约定以夫妻财产作为抵押物。原告仅因黄某是被告周的妻子而要求黄某承担连带责任是不适当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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