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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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庞某某与颜某某于1997年3月29日在新乡市卫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没有共同子女。庞某某和颜某某婚后感情很好。后来闫某某有酒后殴打庞某某等不良行为,两人关系逐渐恶化。2014年初,庞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颜某某离婚。经一审法院调解,庞某某撤诉。之后庞某某和颜某某的关系并没有根本改善。庞某某诉称,颜某某经常喝酒、打牌、殴打庞某某。闫某某先后三次向庞某某写下书面悔过保证书,分别表示不喝酒、不打牌、不打人。庞某某认为颜某某未履行担保,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颜某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房改房”可在取得完全产权后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庞某某和颜某某均为再婚,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真诚关系。二审中,经我院调解和做好工作,庞某某仍坚持要求离婚,说明两人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新乡市760厂附属医院胜利路西31号楼2单元9号房的权属问题,阎某某主张该房屋是其与庞某某以夫妻身份参与的房改,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这套房子是庞某某单位的房改房,所以房改从1996年开始。考虑到双方对该房屋的房改出资存在争议,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本案中本院不予认可和处理。
律师说法: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住的房子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离婚时财产分割,双方关于房改出资有争议,无法举证。而且房屋所有权至今已登记,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和处理房屋所有权。房屋完全拥有后双方可以分别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因为这套房子属于庞某某的单位,所以房改是从1996年开始的。考虑到双方对房改出资存在争议,且该房屋权属至今未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严某某可在房屋确权后主张另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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