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所购房屋将产权赠与子女大部分 子女却要求得到全部房产

时间 2023-10-12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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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父母买房赠与孩子大部分产权孩子却要全部产权

被告刘某与周系夫妻关系,原告刘克谋是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刘、周、刘克谋购买了万盛经济开发区紫茹路X栋X楼。合同约定刘克某占90%,刘、周各占5%。2014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颁发房屋产权证(X房地证X字第03200号),载明该房屋为完整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周、刘克某,但未载明产权份额。刘克谋、刘谋、周某因房屋装修发生纠纷。2014年6月2日,刘克某书面通知两被告停止装修房屋未果。庭审中,两被告明确表示不想转让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另查明,二被告人仅居住在刘克某合租的房屋内,现暂住他人房屋。

刘珂提供了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X 01655号《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为申请人刘、周、共有,刘占5%,周占5%,占90%。刘、周提供的房款收据证明大部分房款系刘、周出资。

作为原告,刘珂要求其父母转让房产份额,并赔偿两被告房款及装修损失。被告人周、刘不同意转让,但承诺在被告人死亡后继承房屋。

法院判决:内部约定别对抗房屋产权证书

该产权证载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刘某、周及原告刘克谋,但未载明所有权人为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故涉案房屋应为全体所有权人共有。刘、周、刘克谋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份额,但该约定只能视为权利人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公示效力。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克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物权行使需不违背善良风俗

本案争议房屋为被申请人刘、周与再审申请人刘克谋共同所有。根据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刘克某占股90%,有权决定对本案争议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谋、周某、刘克某为父母子女,双方购房目的均为居住。购房相关证据显示,大部分房款由刘谋、周某出资,大部分房产份额在刘谋、周某购房时登记在刘克某名下。刘和周承诺在他们有生之年不会转移他们应得的惩罚。他们死后,他们的份额归刘克谋所有。刘、周持有的房产份额价值较小,不太可能单独转让。刘克谋担心父母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这是没有根据的。刘克谋答应父母继续住在房子里。目前要求他父母转让财产份额是没有意义的,只会增加父母的忧虑,不符合精神上安慰父母的伦理要求,导致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刘克谋要求其父母转让其应得的财产份额,不符合善良风俗和传统美德的要求,故法院驳回原告刘克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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