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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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原告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原告李与被告王于2009年12月14日结婚,婚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12日,她生下女儿李某某。2012年5月,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约定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李某将女儿抚养至5岁。2015年5月,原告诉称,被告王某在原告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女儿抱走,并私自更改协议。故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私生女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用由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2011年2月12日,他们生下女儿李某某。2012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解除同居关系,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2015年5月27日起,李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抚养,在蛟河市读书。李某某与其母被告人王某已共同生活两年,故法院认为李某某与其母被告人王某之间存在心理依赖关系。如果切断李某某与其母亲被告人王某之间的心理依赖,必然导致李某某缺乏安全感,不利于李某某身心健康成长。况且李某某一直在被告人王某所居住的蛟河市读书,由被告人王某照顾比较合适。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李与被告王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故对原告李要求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女子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愿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本案中,原告起诉变更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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