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意外身亡,一岁幼童竟成被告!上百万债务到底该由谁来偿还?

时间 2023-08-05 10:03金融资讯

【父母意外死亡,一岁小孩成被告!谁应该偿还这数百万的债务?]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2018年1月17日,威海市民孙忠和的妻子刘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9岁的孙雪和1岁的孙雨成了孤儿。孙忠和刘梅生前和妻子在威海经济区于震和荣成市马道经营两家农资经营部。有时候需要从外面借钱,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进行推销。

得知仲孙夫妇死亡的消息后,为索要借款,全体债权人起诉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孙雪、孙瑜被列为被告。

“自2018年2月27日收到法院第一张传票后,在随后的两个月里,又收到22张传票,都是要求还债。”

作为孙雪和孙瑜的祖父,孙建国成为处理债务清偿纠纷的法定代理人。

接到传票后,孙建国在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确认了、孙瑜的实际情况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了申请,并指派山东律师事务所龚律师承办全部23起案件。

帮助律师,理顺案件思路。

“孙建国最关心的是能不能给两个孙女留一套房子,保证孩子有一个稳定的住所,让他们以后可以学习生活。”

宫告诉记者,和各留下一套房子向银行贷款。

掌握案情后,龚进一步为孙建国分析案情,理清案情思路。

当孙忠和刘梅从事农业管理时,她的丈夫和妻子都忙于工作,他们的两个女儿还小。孙建国老两口主要负责照看孙女,不参与农资部门的管理。因此,孙建国夫妇对农资部门的日常运作、儿子儿媳是否向别人借钱、农资部门的运作模式都不了解。

根据孙建国的陈述,承办律师确认了3360的辩护意见。第二被告当时还小,不知道父母的生意情况。不清楚被告父母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查明涉案事实后,同意在继承范围内偿还法院确认的款项。

总负债约118万元,房子由两个孩子继承。

由于仲孙和刘梅意外死亡,第一继承人孙雪和孙瑜以及他们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孙雪和孙瑜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明确放弃继承权,约定全部继承权由孙雪和孙瑜继承。

三起案件诉讼金额143万余元。几经法院审理,2018年5月底,法院终审判决约118万元。孙建国对该案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明确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上诉。

龚说,由于、留下的财产只有部分银行贷款和部分农药化肥等农产品的经适房,法院依法判决的债务总额远远超过了遗产的总额。法院判决生效后,这23起案件中有21起进入执行阶段。

“父债子偿”在继承范围内支付。

2019年3月22日,孙建国收到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截至目前,21起案件已全部终结。执行裁定书显示,仲孙、刘梅生前从经营化肥农药、汽车美容店遗留物品、农资部门投资的保险收入中获得执行款近10万元,并按比例对各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补偿。申请人同意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支付1万元后,放弃对遗产财产的处置,同意由和孙共同继承遗产份额。

父母去世后,子女是否应该支付o

为什么孙雪和孙瑜可以继承房产?宫说,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依法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两个孩子还小,尤其是父母去世时才一岁的孙瑜,是未成年人。为两个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居住场所是实施阶段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

延伸阅读:

父母出钱给孩子买房是“赠与”还是“贷款”?

余某莎和黄打算婚后买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然后毛给女婿黄62万买房子。买房后,房子登记在黄名下。

我爸妈出了70万买房子。

登记在女婿名下后要求贷款。

2016年,余某莎与黄起诉离婚,毛某与丈夫余要求儿媳返还70万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儿给他们出具了一张70万元的借条,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交代,原来有一张欠条,但丢了。这张欠条是编造的。

但是黄认为这些钱是礼物。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余某、毛某以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要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她认为被告是她的女儿、女婿,所以把钱借给被告买房,但被告后来对他不好。2016年9月,黄某殴打婆婆,导致婆婆住院。

女婿黄表示,收受第二原告70万元购房款无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存在借贷关系。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人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同意原告的意见,认为该款项为借款。

令人惊讶的是,原告出具了其女婿的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号,称其子、儿媳于2013年3月向毛某、于某借款70万元用于购房。黄某康解释,这个《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认可我媳妇,但是我儿子对我们俩老人都很不好,我媳妇比较通情达理。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公公婆婆不好,人家给我钱给儿子媳妇买房。我觉得儿子作为一个男人,借的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他知道房子是第二原告买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给孩子买房。这笔钱是贷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向原告余某、毛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两原告的亲属关系,以及两被告正在办理离婚纠纷的事实,被告余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明显不足以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但第二原告出示的被告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查证系黄某康本人所写,可证明第二原告在付款发生时及发生后未向第二被告表明其支付的70万元为赠与。

判决书上写着: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出资,因为子女结婚生子后,就不再处于父母有赡养义务的阶段。相反,这个时候,他们的子女应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以最近的房价来看,父母给孩子买房的支持往往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生的心血。本案中,原告毛某先从银行取得大部分款项,后支付给第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房款的行为更多的是临时救助的性质,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不代表是无偿赠与。缺乏

黄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四川高院裁定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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