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 2023-08-20 10: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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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2013年10月1日,费等人策划组织同志聚会。陈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电脑平面设计服务。费与口头协商会的会场布置及后期同志纪念画册的制作。2013年12月,费向提供了一份“战友通讯录”,上面有具体人员、单位编号、联系方式、工作地点等。并要求陈某制作150本战友纪念册。后来,把他的战友纪念册复印了200份,送给了费某。费某将战友相册分发给部分战友。后来,费发现制作的《战友纪念集》有一处严重的瑕疵。专辑封面误将“入伍”写成“报到”,内页战友名单少了13个,重复4个。之后,费又请再做一次,但没能再做一次。费某未分发的战友纪念册,除两份用于应诉外,均已销毁。2014年5月2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费支付制作费。同年8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陈某交付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返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再次起诉,要求费返还200册战友纪念画册。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费某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享有固定作物即战友纪念册的所有权。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支付制作费。同年,本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陈某交付的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拒绝重做,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定作物只有留置权,没有所有权。此外,本案中,费未支付报酬或材料是因严重违约所致。因此,认为,法院对费支付的生产费不予支持,费不支付生产费仍拥有该农作物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固定的作物里有战友的身份信息,有原服役单位的编号,有一定的秘密。没有一些基金的同意,陈某不能保留它们。综上所述,陈某要求费某返还战友纪念册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任何复制件或者技术资料。”

本案中,陈某与费某达成的签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费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属于违约行为,无权索要制作费。另外,由于工作成果中含有秘密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人费某不得保留含有秘密信息的复印件或技术资料,故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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