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 谁是适格原告
很多朋友有疑问,公司注销了,谁是合格的原告?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公司已注销
2014年1月25日,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牌租赁协议,约定某广告公司将广告牌出租给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租金14.5万元/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80%即116000元,刷完立即付,第二期剩余20%即29000元,2015年1月1日前付清。签订协议后,广告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租金29000元。某广告公司为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25日注销。甘是其注销前的运营商。2014年7月1日,一公司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为二公司。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告公司和某公司是户外广告牌租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这是一份法律协议,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在某广告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提供了广告牌,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广告公司已被依法注销,甘是广告公司的经营者、实际义务人和权利人;某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为2-公司,更名前的债务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故甘要求某2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二公司应向甘支付租金29000元。
律师说法:谁是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一家广告公司被注销了。至于甘某是否为起诉至法院的适当原告,由于某广告公司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为甘某,其对户外广告牌租赁协议实际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故甘某为本案的适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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