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材料不符合约定 拒付费用是否违约

时间 2023-08-24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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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加工材料不符合约定

2016年1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招牌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及费用:包干承包。甲公司负责工程所涉及的人工、材料、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设备,总费用为32万元。每一品种、每一批材料进场时,应提前通知B公司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品牌和规格不符合要求,B公司有权拒绝使用。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视为被告违约;违约责任:若A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安装,则视为违约。货物到达现场后,B公司应积极组织验收。

签订合同后,A公司开始制作广告牌。2016年2月7日,A公司以广告牌已经制作完毕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以广告牌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广告牌建设工程清单及钢结构图纸,广告牌中用于制作英文小字体的亚克力板厚度应为4mm,但A公司使用的亚克力板厚度为2.88mm,此外还存在字体安装角度不正确等情况。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B公司是否存在拖延付款的违约行为,虽然A公司已通知B公司验收广告牌,但其始终未提交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且庭审也认定广告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是对广告牌质量纠纷的抗辩,故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次,A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广告牌建设工程清单及钢结构图纸,广告牌中用于制作英文小字体的亚克力板应为4mm厚。但本案中,A公司并未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也未接受B公司的检验,而是擅自使用了厚度为2.88mm的亚克力板。此外,还存在字体安装角度不正确等情况,该广告牌的制作不完全符合双方约定。考虑到合同的预期收益和公平原则,本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律师说法:拒付费用是否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公司制作的广告牌厚度、字体安装角度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中的质量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A公司制作的广告牌质量不符合约定,定作人B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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