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与实际加工人不一致 承揽人是否应对承揽工作负责

时间 2023-08-28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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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揽人与实际加工人不一致

彭是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彭经营某公司期间,将其所有汽车交由某公司进行汽车音响改装,某公司将汽车音响改装业务交由他人经营。改装后汽车自燃。司法鉴定报告确认,汽车起火原因是装有音响的汽车其中一条线路短路或过载,导致原车电瓶线路发热。原车电瓶处的电流感应线绝缘层被高温侵蚀后,与附近的电瓶支架接触,导致线路短路发热,引燃电瓶周围的易燃部位,引起自燃冒烟。总损失210503元,残值800元,总评估值209703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轿车的汽车音响改装业务,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某公司因从事汽车音响改装业务,与陈某建立了合同关系。陈某是合同的租用人,一家公司是合同的租用人。公司将汽车音响改装业务委托给他人的,应当就第三人所做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本案辩称,汽车音响改装后,汽车音响的某一条线路短路或过载,导致自燃冒烟。经鉴定,车辆损失209703元,车辆损失原因鉴定费250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上述损失应由承包商的公司承担。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合同关系成立时,彭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合同车辆受损。彭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应对清偿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承揽人是否应对承揽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将其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陈某与甲公司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目前,某公司违反双方约定,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汽车音响改装工作交给其他厂家,因改装质量问题导致车辆自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对第三人完成的车辆改装工作向定作人陈某负责,故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彭是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该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个人的,应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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