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屋预售手续造成损失 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时间 2023-08-28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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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房屋预售手续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996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售购房屋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预购华侨大厦(现安泰大厦)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共5550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930平方米,地上二至四层1230平方米)。建成后每平米售价4008元,总价2224万元;付款方式:合同首次生效后3天内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地下一层、地上四层主体完成二次付款时,A公司保证水电接通,B公司进场装修时支付400万元;B公司完成第三次二层装修时支付300万元;第四次,18楼主体封顶后交付300万;第五次,整体内外粉刷完成后支付300万元;第六次,整体完成后支付300万元;第七次,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后,全额结清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的尾款。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已经同意了。同日,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1996年5月14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300万元。第二笔付款400万元,分别是1996年9月23日50万元,9月28日20万元,10月14日30万元,11月8日70万元,同月18日50万元,1997年3月26日180万元。后乙公司以甲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担保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滞纳金;赔偿装修首付、设计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并判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售购房屋合同》违反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应当达到总额的25%以上”的规定甲公司以欺骗、伪造文件等手段诱骗乙公司签订无效合同,并多次销售部分1~2层商品房。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700万元,实际是甲公司为开发建设房屋支付的启动资金。因为合同无效,乙公司已经违反了乙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已经委托设计的装修图纸,装修预算无效,商场运营方案失败,已经预购增值的商场无法获得经济损失。甲公司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乙公司盲目签订合同也应承担责任。据此判断:(1)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售购房屋合同》无效。(2)甲公司将700万元货款返还给乙公司.(3)安泰大厦地下1层、地上1-4层商场5550平方米,现价34571948.70元,减去双方签约时的房价2224万元,12331948.70元的差价为90%,即11098753.83元。A公司将赔偿B公司的损失。上述款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 5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在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合法审批程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售购房屋合同》号合同,违反了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法规,该合同无效。甲公司隐瞒了安泰大厦一至二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给案外人温福荣并预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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