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解除加工合同 已完工部分如何处理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加工合同被订货方终止的成品部分如何处理?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定作人解除加工合同
乙公司所属某项目部将2间约定规格的轻钢组合平房、1栋4室的轻钢组合楼、2间彩钢平房指定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运输并安装在五楼;合同总价为142320.3元。B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在A公司材料进场前与A公司协商;单方违约的,应当依法赔偿对方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材料的采购和加工。2011年3月21日,加工好的材料全部运至B公司指定地点,并派安装人员现场安装。2011年3月24日,A公司完成4栋轻钢组合楼安装并交付给B公司某项目部后,项目部以开发商改变主意,拒绝在原位置安装为由,通知A公司不安装剩余2栋轻钢组合平房,共计12栋,并向A公司支付尚未安装的1栋轻钢组合楼、4栋轻钢组合楼、2栋彩钢组合平房的合同价款。此后,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处理12间轻钢组合平房的付款及赔偿事宜,其中两间已制作但未安装,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天润天成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B公司的具体要求,A公司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和材料为B公司制作了轻钢和彩钢组合房屋,并根据合同将成品轻钢和彩钢组合房屋的所有材料运至B公司指定的施工现场,同时委派安装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甲公司将一栋四室轻钢组合楼安装完毕并交付乙公司使用后,乙公司以开发商不同意在原位置安装为由,通知甲公司不安装两栋十二室轻钢组合平房,应视为乙公司对部分未安装的合同标的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乙公司赔偿已制造但未安装的2间轻钢组合平房12间房损失84215.7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已完工部分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轻钢组合楼的安装,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在乙公司通知甲公司时将被取消,但租用人乙公司有义务赔偿给承包人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即应赔偿已完工的两栋轻钢组合平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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