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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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A公司称,A公司申报出口的女式牛仔裤所使用的鳄鱼及logo商标和“鳄鱼”商标,是经过境外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的。甲公司仅提供服装加工服务,产品全部出口韩国销售,不能引起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故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制造并在国外销售的服装上使用的鳄鱼及logo商标和鳄鱼商标,在国内无任何销售行为,不侵犯乙公司拥有的第246898号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公司辩称,首先,甲公司的品牌设定加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地域性原则,A公司在韩国取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不能作为其在中国使用的依据。A公司在从事品牌设定加工时应对所使用的商标进行审查,不得侵犯他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次,A公司要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A公司在申报出口韩国的服装上使用鳄鱼及其图样和鳄鱼商标,不构成对b公司享有的第246898号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不构成侵权
提起诉讼确认不侵权的前提是给予A公司明确的侵权警示。A公司收到海关发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号,收到明确的侵权警告。乙公司在收到海关关于甲公司出口的货物不能认定为侵犯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后,并未根据海关的通知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停止侵权或保全财产,使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处于未决状态,影响了甲公司的经营,因此, 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权,可以结束侵权纠纷的不确定状态,使其今后的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A公司是合适的诉讼主体。受外国公司委托,A公司将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合法注册的商标标准化使用在申报出口的裤子上。韩国恒基公司和新加坡鳄鱼公司均确认了A公司的加工行为,因此,A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加工服装具有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A公司申报出口3484条裤子是履行品牌特定加工合同的行为。甲公司品牌加工的产品未在国内销售,未造成市场混乱,也未对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不构成对乙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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