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条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黑心油条卖农民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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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油条卖给农民工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自2015年起在长清区加工销售油条等食品。2015年9月,邹知道食品加工中禁止使用“大袋盐”(工业盐)。为牟利,他在淮阴区某批发市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100斤“大袋盐”。他在租住的地方加工油条,然后在长清区的一个居民区出售。2015年11月被查获,邹使用“大袋盐”约15公斤。后被告人闵某接到妻子电话后,主动回家跟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系自首。2016年9月,邹某被警方抓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犯罪,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的选择,还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特征具体确定刑事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此罪,实行双罚制。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销售,就构成本罪。上述行为致人死亡、中毒或者损害被害人健康的,应当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即不特定多数人。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犯此罪时,首先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比如酿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纯碱中加入国家禁止的色素,牛奶中加入石灰水。其次,行为人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原料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比如工业酒精用来酿酒,石灰水加到牛奶里,柴油加到香油里,工业盐酸用来做酱油。如果行为人在食品原料中掺杂,虽然可能有毒有害,但不构成本罪。如果演员掺了酸败的油,变质的水果等。进生产销售的食品,不构成本罪。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其他罪处罚,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常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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