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进货渠道违规 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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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从违规渠道大量购进香烟,赚取两地香烟差价
2016年8月至12月,白某利用郑州、周口两地部分品牌香烟差价,在两地之间销售香烟500天,涉案价值20万元,以获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在其烟店销售香烟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移送刑侦大队。
法院判决:白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无罪
理由:白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不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卷烟,而是从无证烟草商处购买大量卷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说法:香烟进货渠道违规属于行政法规行为,未触犯刑法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白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他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是从无证卷烟摊贩进货。他买的香烟价值达20万元。但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他不能认定为无证经营,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
张献伟律师特别提醒:
在涉及非法经营卷烟的案件中,要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他持有这个执照,一般不会作为犯罪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特种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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