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销售香烟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3-06-06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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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超经营范围批发香烟

2016年1月至4月,徐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在洛阳市中心以汇款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郑州的郑某支付香烟款90万元,购买了软中华、黄鹤楼等一大批名牌。徐又雇人将香烟运回洛阳牟利。在徐雇佣他人运输涉案香烟的过程中,被警方发现并立案。

法院判据:许某一审被判成立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徐、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郑的百货店是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但没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郑某一次性向徐某销售香烟800支,属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郑洲的家属找到了张献伟的律师。得知案情后,指出,郑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郑某一次性销售大量香烟的行为构成批发,但只是违反了香烟数量的规定,而不属于无证销售香烟,不构成犯罪。确定辩护方案后,二审宣判郑无罪。

律师说法:超范围销售香烟,非无证销售香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经营非法销售卷烟的,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草制品,并在批准的地点销售。虽然一次性销售烟草制品数量巨大,但超出了经营范围,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案中,郑某百货公司是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制品,并在批准的地点销售。虽然一次性销售800件烟草制品,但属于超范围经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特种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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