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特种设备不明 安装该设备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3-06-13 10:1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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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经济合同纠纷败诉转向刑事控告手段解决

周是洛阳一家设备安装公司的负责人,从事设备安装维修、科技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2015年3月,周与河北省某锅炉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签订了一份垃圾处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金额800万元。周末公司负责设计制造安装。正常运行后,锅炉公司再付款。2015年5月,涉案设备安装运行正常,锅炉公司拒绝赔付。随后周起诉并胜诉。锅炉公司不服,指控周安装涉案设备无专项资质,将其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一审成立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被告单位洛阳某设备安装公司在为河北省某锅炉公司提供造价800万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雇佣他人组织的安装队伍,以公司名义为锅炉公司安装生活垃圾焚烧炉专用设备中的链条炉排等重要部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佳作为被告单位罗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洛阳某设备安装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不服,其家属找到了的律师。在认真听取了周家人的陈述并阅读了一些法律文件后,指出,本案涉及的垃圾焚烧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说明。一审没有这个机关的文件,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设备是特种设备,缺乏法律依据。判错了,周无罪。经过分院的二审,周被判无罪。

律师说法:在不能确定设备为特种设备时,擅自安装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有权解释涉案垃圾焚烧炉整体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但至二审庭审结束,国家质检总局仍未就此问题做出说明,证明整台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技术依据不明。在法律适用上,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未经许可从事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是“触犯刑法”。在没有证据证明洛阳某设备安装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下,本案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不足。所以洛阳某设备安装公司和周都是无辜的。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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