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设备受损 维修责任谁承担

时间 2023-08-31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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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融资租赁设备受损

王因夫妻共同经营,向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小松PC360挖掘机一台。2013年5月14日,王作为承租人与某公司(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王的指定购买了一台PC360-7挖掘机,并于2013年6月9日将购买的PC360-7挖掘机交付给王。双方办理了租赁房屋的验收和交换手续。王融资租赁某公司PC360-7挖掘机一台后,向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及后续部分租金。2014年5月,租赁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租赁物业的PC360-7挖掘机因工地塌陷而损坏。王将损坏的挖掘机运到供应商的修理厂进行安置,到目前为止,损坏的挖掘机仍未修复。挖掘机损坏后,王开始连续拖欠某公司租金。截止甲公司诉讼之日,王尚欠甲公司租金313245.15元及利息30249.45元未支付。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夫妻共同经营向某公司租用挖掘机,故某公司与王某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某公司与王某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甲公司和王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公司已履行购买王指定的挖掘机并交付给王租赁的义务。王应履行支付公司租金的义务,合理、安全地使用租赁物,并保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其使用期间不受损害。王未按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未及时履行对受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甲公司要求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并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某公司要求王支付拖欠的租金313245.15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30249.4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选择自行修理并返还某公司挖掘机的,王某应承担挖掘机修理的全部费用,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毁损的处置方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而王某返还甲公司租赁物也应符合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即王某应将租赁物恢复或修复至完全可使用状态后,再将租赁物交付甲公司。

律师说法:维修责任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履行维修义务。”

本案中,王与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根据承租人王某的要求购买挖掘机,租赁给王某使用。王支付租金,双方形成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王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王某在占有期间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故承租人王某无权以挖掘机损坏无法继续使用而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现承租人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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