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8-31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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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013年,会展中心A与设备公司B签订《设备制作合同》协议,约定由设备公司B负责提供会展中心的舞台机械设备。后因双方拖欠会议中心A货款发生纠纷,设备公司B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会议中心A回复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无效仲裁协议,理由是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由于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双方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仲裁协议。

合议庭意见:仲裁协议有效

经审理,中院作出裁定,最终驳回了会议中心A要求确认《设备制作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律师说法:仲裁协议有效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该仲裁机构。”

由此可见,即使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仍应确定仲裁机构。

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因此双方之间不会产生歧义,应认定双方均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设备制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无效的情形,上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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