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移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会发生债务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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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第三人承诺由其执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债权人并未认可其效力,后起诉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3月16日,信托公司总经理与迪奥公司达成协议,由迪奥公司向银行借入证券,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经查询发现,账户内的资产被信托公司总经理拿去还债了。证券公司在向银行追索过程中,将信托公司出具的《债券承诺书》交给银行,表示证券为信托公司所借,并承诺迪奥与银行的借款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信托公司负责归还,但银行并未明确承认其有效性。当因迪奥的公司未能支付到期的等额贷款债券时,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和迪奥公司,并主张信托公司根据前述承诺函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
裁判结果:第三人承诺由其承担债务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因债权人未认可而无效,因此无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承诺函在案件中的表述是信托公司将继续履行债券借款协议,其性质不是信托公司与迪奥共同承担债务,而是债务免除迪奥的责任,因此只有经债权银行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未予认可,债务承诺要约因银行拒绝而无效,双方债务承诺合同关系不成立。因此,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性质以及债权人同意的效力问题。
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信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其总经理银行理财1000万元的还款责任。免除债务承诺是一种替代债务人的行为。一旦完成,意味着原债务人无条件免除原债权债务,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对其承担的债务负责。但新债务人也可以继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债务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是,在债务免除中替换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有风险的。债权人之所以借钱给债务人,可能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债权人可以知道债务人的信用。如果债务人可以随意将债务转让给他人,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免除中非常重要。只有债权人同意并明确表示同意,债务人才能真正实现债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信托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字面意思是信托公司完全代替迪奥,免除迪奥的责任,因此该承诺需要银行明确同意才能生效。但由于银行不认可承诺函,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债务承担合同不成立,这也说明银行不能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对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会发生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的回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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