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禁止医药代表售药 否则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时间 2023-10-11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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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禁止医药代表售药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深化医疗器械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医药医疗器械创新,其中,这个《意见》的第四条第二十七项明确规定“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者相关企业人员提供个人医师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以医药代表名义从事药品交易活动的,按非法药品交易查处。”

医药代表非法售药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粮食是国家严格管理的事情。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其行为明确由中办、国办查处,即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构成本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以上的程度,才有可能构成本罪。本罪是一种比较开放的犯罪,容易形成“口袋罪”。如果随意扩大,任何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因此,在现实中,应慎重对待本罪的构成。现在,法律和其他文件明确构成这一罪行如下: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法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自架设交换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牟利,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以上主要是对非法经营罪主要情形的总结。在现实生活中,会有更多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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