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香烟 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3-09-16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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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香烟

2017年3月至5月,赵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烟草制品区域差价进行非法经营。他先后通过物流公司、客运车辆从外省运输香烟,先后10次从省内某烟酒批发中心销售香烟,销售金额高达20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理由:赵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说法: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限制商品买卖和营业执照的市场管理制度。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中,赵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业务,违反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情节严重,依法认定其非法经营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三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以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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