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药品但未发生在流通等领域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很多朋友有疑问,销售毒品但不在流通环节,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医务室外包,经营自负盈亏
2008年,洛阳某医院设立老年门诊,与医院急诊室主任签订协议,由主任负责门诊的全面工作。然而,医疗设备是由诊所自己提供的。2012年7月,主任与孙口头约定,孙为该诊所护士,负责该诊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约定由董玉洁每月向急诊部缴纳固定数额的管理费,其他事宜不再由急诊部管理。该诊所自成立以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董玉杰在诊疗活动中,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为患者取药,部分药品在院外药品批发或零售企业购买。之后医务处因医疗纠纷被患者举报,案发。
法院判决:孙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无罪
理由:被告人孙谋经营的医疗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将此违法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非法药品销售是特定的,不发生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伤害是轻微的,孙谋无罪。
律师说法:销售药品但未发生在生产、流通等领域,不成立犯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孙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他根据医生开出的处方从医院内部或者医院外部购买药品并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行为,不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客观上不符合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零售业务性质,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涉案诊所是洛阳某医院设立的,其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应由该医院办理。这个责任不能完全由孙来承担。在孙负责的诊所里,每天都有涉案医院委派医生查房,按照医生开的处方到医院、药厂、药店购买药品,给老年患者和周边群众治疗和使用。孙的经营行为不发生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医疗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社会危害性较小。孙某虽未严格按照涉案医院与诊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执行,但孙某从医院内部或外部购买药品并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行为,客观上不符合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零售药品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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