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种子并回购农产品 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3-06-15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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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向他人提供种子,并承诺回购农产品

2015年4月,王某与开封某村委会达成大豆种植协议,约定由王某为该村委会提供专用大豆种子,由该村委会主办单位负责种植。大豆秋天成熟后,王会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回收,村委会也不允许自行出售或处理。王分三次向村委会提供总价300万元的大豆种子500吨,由村委会组织村民种植。2015年11月,大豆成熟后,村委会拒绝按原合同约定将收获的大豆返销给王。王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胜诉。村委会不服民事判决,以怀疑王某提供的种子为假种子为由,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后王某未被刑事拘留。

王被刑事拘留后,在一审审判阶段,王的家属找到了的律师。在详细询问了王某的家人并查看了一些材料后,初步预计,王某可能不足以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合同行为,公安机关不应介入民事合同纠纷。然后他和王的家人签订了一份辩护协议,然后取得了王的同意。王多次向法院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一审被判无罪。

法院判决:王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理由:被告人王与开封某村委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向村委会提供种子,回收农产品。王某提供种子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无罪。

律师说法:本案属民事纠纷,王某不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王某与开封某村委会签订合同,目的是向该村委会提供种子,而王某与该村委会提供大豆种子,目的是通过该村委会种植红小豆并回收豆制品。双方是合作关系,双方签字确认的合作协议就是证据。大豆成熟后,村委会未按约定交付成熟的大豆,王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能够行使诉权。王通过回收大豆获取经济利益,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王主观上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是对“提供种子和回购农产品不构成犯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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