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承诺支付利息 承诺认定为要约合同不成立

时间 2023-06-30 09:37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债务人承诺支付利息,要约合同不成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例介绍:债务人承诺支付利息,视为要约合同失效。

2011年3月14日,王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西路项目、胡某偿还其借款80万元及利息67.2万元。2011年4月1日,王武与胡达成协议,胡出具承诺书。“我承诺向王武支付人民西路项目利息15万,由承诺人负责。”2011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某偿还王武80万元及利息。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法院组织双方就借款及利息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四项约定“利息或利润分配事宜,由王武与胡另行协商处理。”2016年7月5日,王武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王武将胡某所欠15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申通快递送达胡某。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支付利息15万元。

法院判决:张要求不支持胡不支付利息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允诺具有法律性质,该允诺实际上是要约。王武如认可该承诺,应告知法院或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王没有,应当认定王没有认可出具的承诺。因此,该承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效力。基于该承诺主张的债权实质上是再次向胡提出要约,要求胡向其支付利息15万元,对此胡不予认可。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武与胡就利息或利润分配达成新的协议,故要求胡支付利息15万元,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债务人承诺支付利息视为要约合同失效。

1.合同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看实际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而承认的事实,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三)依法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根据上述法律,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是: (一)必须有有效的债权;(2)转让的债权必须依法可以转让;(三)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4)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

这种情况下的承诺实际上是法律性质的要约。根据本案事实,胡为了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向王武作出了承诺。如果王五认可了承诺,就应该告知法院或者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但王五没有。因此,应当认定王武没有认可胡出具的承诺。因此,该承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效力。

在另一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胡并未认可该承诺,故本案所涉及的承诺不应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不利依据。涉案承诺不具有债权债务效力,张某无权要求胡某支付15万元利息。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对(债务人承诺支付利息,该承诺视为要约合同不成立)的解释到此为止。欲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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