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与专利图案相同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5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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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销售与专利图案相同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2013年1月1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玩具(海豚酷宝)”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4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008309.1,乙公司是郑州某知名玩具批发商,主要为河南省玩具销售商批发玩具(郑州地区常见上门购买,其他地区采用送货上门)。甲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大量假冒甲公司“开心酷宝”系列玩具,其中乙公司销售的“开心酷宝”中某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甲公司涉案专利相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甲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上诉至法院,请求:1。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ZL201330008309.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A公司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玩具(海豚酷宝)”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4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008309.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中有10张图片或照片。专利的简要说明中记载,该设计产品主要用于儿童玩耍,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造型。最能表现设计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底视图和顶视图没有设计点,所以省略底视图和顶视图。根据授权公告中专利产品的主视图,该产品由一个海豚头和一个机器人组成。海豚头可以用装置连接到机器人上,变形后可以放置机器人的背部或头部。该机器人由带海豚形头套的机器人头部、机器人面部的眼睛、鼻子和嘴巴、机器人身体上的五边形块和四边形块、通过圆柱和球面转动与机器人身体连接的两臂组成,手臂为圆柱,机器人手为半握式人形手掌,机器人肩部各有一个椭圆形盾形垫肩。由腿柱组成,两腿之间挂桃形盾牌,腿由柱组成,足为蹄形鞋底。依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乙公司徐永珍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甲公司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ZL201330008309.1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依法享有“玩具(海豚酷宝)”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专利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以用简要说明对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说明。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为玩具,属于同一产品。乙公司销售的一款玩具与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玩具(海豚酷宝)”授权公告中所示的图案相比,机体的装饰线条略有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为近似设计。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与甲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相似的玩具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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