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犯罪故意 不成立非吸罪

时间 2023-07-14 10:21金融资讯

【故意不吸烟罪不犯罪】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8月,白某(另案处理)在郑州成立财务咨询服务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钱某,赵某为公司财产会计。公司成立后,通过发布广告、制作网络宣传片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展示美好前景,吸收公众存款进入公司。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中级理财合同》、《顶级理财合同》等客户签订协议,承诺每年24%的高额回报,吸引中老年人投资公司。赵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受白的指使和钱的指使,多次以现金形式向投资者大量集资,变相吸收社会资金3000万元。

赵被审查起诉后,其家属经人介绍找到了的律师。经分局认真研究,初步认定赵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师以此为主要辩护点,几经开庭,赵被判无罪。

法院判决:赵某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

理由:赵虽为郑州某财务咨询服务公司财务人员,但其收取客户款项、向客户发放单位拨付的咨询费、偿还本息等行为,均为单位指派的职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并直接决定参与犯罪行为。因此,赵是无罪的。

律师说法: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行为是法律惩罚一个人的基础。除了行为,还必须有犯罪故意等因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只是受雇履行职务,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资格、职责和行为。他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中,首先,赵只是一名会计,并没有参与经营模式的讨论和决策。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权由白控制,收取客户款项的经营模式由白实施。赵只按白的指示和公司的决定办事。吸收存款不是赵某个人的行为,所以赵某主观上没有单独或与白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

其次,该公司对外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会员,与公司合作的经营模式,得到了白的认可,并由公司市场部付诸实施。营销人员联系客户进行宣传和承诺,与客户签订协议,确定吸收存款的金额,然后交给财务人员收钱。业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业绩拿提成。赵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务和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没有具体宣传过别人,承诺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以至于达成协议并确定存款金额,甚至没有单独与客户联系。因此,赵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最后,赵收取业务员与客户确定的款项,按照单位确定的业务模式和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办理顾问费报销和返点。他由单位委派或命令执行,经手的钱不占为己有,也不参与分赃,只是按聘用合同领取固定工资。可见,赵处理财务的行为是被动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通过借贷形式合法经营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的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就是“无犯罪是故意,无非吸罪”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商业犯罪辩护律师。

(没有故意犯罪,不吸烟罪不成立)这个问题是为了丢西姆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