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途合法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时间 2023-06-22 09:5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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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达到贷款条件,虚构部分票据

2014年10月14日在郑州成立食品开发公司后,2016年7月,钱以在郑州建设食用牛食品生产线为由,向郑州某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钱某为了满足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伪造了一些票据,作为公司的现有资金,大概夸大了10%左右的金额。同时,钱某利用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大楼,请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收到钱后,将其中的200万用于个人消费,其余部分用于建设食用牛生产线。2017年4月,银行发现钱某贷款材料造假,随后报案。直到那时,案件才发生。

法院判据:一审成立贷款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原因:钱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贷款文件,骗取贷款,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并挥霍浪费。数额巨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宣判后,钱不服,提出上诉。钱的家人找到了的律师。在仔细审查了钱家人提供的文件并询问了相关问题后,初步认定钱的借款有瑕疵,但不是很重要,并提供了真实的担保。贷款尚未到期,不存在逾期还款的危险。因此,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后,钱被判无罪。

律师说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案中,钱某在向郑州某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为达到贷款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一些虚构事实、伪造票据的方式,欺骗银行称符合贷款条件;另一方面,钱成立公司后,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了自己房产的抵押,同时也提交了真实可靠的担保,降低了银行对其贷款的风险。主观上,钱在取得该笔借款后,虽将部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但确实将大部分借款投入生产经营,用于建设食用牛生产线。钱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虽然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也提供了与贷款相对应的抵押和担保,且贷款的三年期限尚未到期。因此,从现有事实来看,不能认定钱某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钱某是无辜的。

相关法规:

《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根据第《决定》条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

以上是对“贷款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成立”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商事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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