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枪鉴定不规范 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3-06-14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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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隐瞒公司,私下生产、销售仿真枪

赵是郑州某运动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操作人。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赵在公司其他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境外有限公司的委托,超经营范围大量生产枪帽、瞄准镜等疑似枪支零部件,涉案价值20万元,并通过其他国际物流贸易公司将其中部分运往境外发货。上述销售所得款项均未记入赵所属公司的账户,全部归赵支配。2011年12月20日,赵因他人举报被公安人员抓获。

赵被刑事拘留后,他的家人经人介绍在找了律师。在了解全案情况后,赵生产的仿真枪不得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张律师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发现鉴定内容违法,对涉案枪支是否为仿真枪存在合理怀疑。赵被判无罪。

法院判据:赵某不成成立非法经营罪,赵某无罪

理由:涉案仿真枪数额鉴定意见仅根据外观特征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件为仿真枪及仿真枪零件。涉案枪形物品及部件的性能(杀伤力)未经测定,不能认定涉案枪支为仿真枪。赵某犯非法经营罪,赵某无罪。

律师说法:仿真枪鉴定内容严重缺失,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仅根据外观特征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件为仿真枪及仿真枪零件,并未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件的性能(杀伤力)。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枪形物品及零件的性质。即涉案枪形物品、部件是枪支还是仿真枪,如果是仿真枪,是否对人有害,是否与玩具枪有明显区别,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质做出客观科学的结论,达不到定罪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赵某非法经营罪不成立,赵某无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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