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转卖房屋 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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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赁期间转卖房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
郑说:我租用被告计量院98号楼一楼一室和二楼一室做生意。我委托邓等计量院租户与计量院签订协议购买98号楼,并于5月28日支付定金10万元,后又支付定金30万元。现计量所已将98号楼出售给被告陆、戴。法院请求保护我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判决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被告计量所、陆某、戴某未答辩。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郑虽长期租赁金坛市新华街98号房屋的计量所,但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租赁期满后出售。之后双方未能办理相关租赁手续,测量权属处置房屋。租赁期满后,上诉人郑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诉人郑主张其优先购买权的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院于1997年11月13日裁定:驳回郑某请求宣告计量院与陆某、戴某之间的锦城镇新华街98号楼买卖无效的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者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计量所将位于新华街98号的全部建筑物及院内平房有偿转让给被告人卢某、戴某,是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双方自愿订立转让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他们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计量所拥有的新华街98号整栋楼由计量所转让,而郑某仅实际租用了计量所楼内的两套房屋,故郑某对新华街98号整栋楼的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对郑主张计量所与被告陆某、戴某之间的房屋转让侵犯了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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